我所律师代理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名誉权维权案胜诉
2017-03-28 浏览次数:2617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知名音乐人高晓松诉微博营销号博主邵某某、王某某名誉权侵权案做出判决,判决二被告就其侵犯高晓松名誉权的行为支付精神抚慰金、律师费、公证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23568元。
据悉,本案肇始于被告王某某利用其运营的微博营销号“王小呆”散布高晓松与某女星恋爱“绯闻”,另一被告邵某某则利用其运营的微博营销号“八卦壹姐”转发并评论。上述微博发布后,诸多网友纷纷评论转发,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故高晓松委托我所律师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促进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倡导文明诚信、安全有序的网络空间。
近年来,微博等社交平台纷纷被营销势力渗透,类似“王小呆”、“八卦壹姐”的营销账号层出不穷,为了吸引眼球、引导流量以获取巨额利益,该类营销号往往会捏造事实、散布谣言,通过“蹭热点”的方式增强自身关注度,进一步提高其利用社交账号营销推广的收益。
高晓松作为社会知名人士,属于公众人物,在社会舆论监督及社会公众的的知情权方面,其人格权会受到限制,对社会公众的评价性言论应承担较高的容忍义务。但这一义务的界限并非绝对,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必要限度。本案的创新之处在于,即便仅是对涉及他人名誉的事实进行推测描述,未实施侮辱行为,但误导公众的,亦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认定二被告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涉及高晓松名誉权的事实陈述或推测,侵犯了高晓松的名誉权,并判赔同类案件中较高的数额。这对于制止上述营销“歪风邪气”,打击和制止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空间,培育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依法惩处传播有害信息行为,具有较强的震慑作用和指导意义。
我所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李静传律师团队、高级合伙人张凌律师团队作为高晓松的代理人全程参与了案件的处理。长期以来,我所深耕知识产权、文化产业和事业法律服务,秉承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的理念,集合众多具有深厚法律功底和实践经验的合伙人、律师,研究、总结、推广相关法律服务产品,获得了各领域客户的广泛认可和高度评价。